登记在别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如何分割
在婚姻存续期间,有时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但却登记在别人的名下,这类财产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。以下内容是关于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,该类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。
在婚姻存续期间,有时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但是因为各种原因登记在别人的名下,例如:存款存在女方妹妹账号下的,财产借给朋友的......无论是双方都知道还是只有一方知道的情形下,只要财产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,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或者存放在他人名下的,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双方在离婚的时,这部分财产要进行分割。
离婚起诉状
①原告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所、联系方式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方式;
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、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。
③证据和证据来源,证人姓名和住所。
2.身份证、结婚证、户口本复印件。
3.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。
4.相关证据。
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、夫妻财产、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。
受理费:¥ 50-300/件
▲涉及财产分割:
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,不另行收费;
②财产超过¥ 20万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⑵申请费:
▲申请保全措施的,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:
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¥ 1000元的,¥ 30/件;
②超过1000-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。
③超过10万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注: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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